常德市诗词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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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常德市诗词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德市诗词学会
    中文拼音名称:changdeshi shicixuehui 缩写:CDSSCXH
    英文名称:Changde Poetry Society 缩写:CP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市诗词组织和诗词创作者、研究者、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文艺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中华诗词的创作、研究、教育、普及、提高,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不断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武陵区沅安路排云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全市各地诗词社团,促进互相交流、互相合作,共同提高。
    (二)鼓励会员加强理论学习和艺术修养,深入生活,反映现实,不断提高诗词创作和诗词理论研究水平。
    (三)重视和支持创建“诗词之乡”和“诗教先进单位”等群众性的诗词活动,面向社会普及诗词知识,努力培养青年作者,不断壮大诗词队伍。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皇冠体育比分网手机入口》杂志,办好本会官方网站“常德市诗词学会网”(网址:www.cdscxh.com),实施精品战略,提高刊站水平,扩大社会影响。
    (五)加强与市内外各地诗词组织和诗词作者、研究者的联络,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诗词界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本市各区县(市)的诗词学会、诗社、本会所设分会为团体会员;市内外诗词爱好者、专家本人申请或邀请的,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考核同意后由主管副会长审批;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发表作品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和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如有重大问题急需处理,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讨论决策。
    (二)各地常务理事应代表本会负责所在地域通联、协调和宣传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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